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

附件2关于《北京市2020-202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2021-07-19

附件2

 

关于《北京市2020-202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扶持贫困地区发展,落实环保节能、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我们拟定《北京市2020-202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政策解释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第七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我市集中采购目录由北京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集采目录内品目名称及范围基本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

二、品目数量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降低各类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我们减少了原集采目录内品目20余项,目前共有货物类22项,服务类8项。

三、品目定义

新目录中的品目范围基本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解释确定,部分品目含义范围,“说明”栏中进行单独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家具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等,具体说明见《征求意见稿

三、采购规则

我们对采购规则进一步简化,精简了品目内采购限额、批量采购、集合竞价等方式,车辆相关的部分品目和会议采用协议采购方式之外,大部分品目采用招标限额以下进行协议采购限额以上公开招标的统一规则。详细规则见《征求意见稿》

四、限额标准

综合考虑全国统一标准及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在征求市级预算单位和各区的意见后我市分散采购限额定为货物和服务类100万元,工程类100万元;公开招标限额定为:货物和服务类400万元,工程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规定执行

、执行期限

为保持政策持续性稳定性本目录期限定为三年

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及相关中央部门要求,政府采购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扶持监狱企业中小企业发展,新增政府采购支持贫困地区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规定

部门集中采购

我市取消特定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规定,要求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按照规定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事先报财政部门备案通过后实施。

各区共享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为减少供应商投标次数,节约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本期目录要求我市各区不仅共享目录标准,而且必须共享市级集采机构协议入围招标结果。

涉密项目采购

各单位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版权所有@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京ICP备14033796号-2 |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293号 |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