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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2020-202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扶持贫困地区发展,落实环保节能、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我们拟定了《北京市2020-202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政策解释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我市集中采购目录由北京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集采目录内品目名称及范围基本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
二、品目数量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降低各类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我们减少了原集采目录内品目20余项,目前共有货物类22项,服务类8项。
三、品目定义
新目录中的品目范围,基本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解释确定,部分品目的含义范围,在“说明”栏中进行单独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家具、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等,具体说明见《征求意见稿》。
三、采购规则
我们对采购规则进一步简化,精简了品目内采购限额、批量采购、集合竞价等方式,除车辆相关的部分品目和会议采用协议采购方式之外,大部分品目采用招标限额以下进行协议采购、限额以上公开招标的统一规则。详细规则见《征求意见稿》。
四、限额标准
综合考虑全国统一标准及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在征求市级预算单位和各区的意见后,将我市分散采购限额定为:货物和服务类100万元,工程类100万元;公开招标限额定为:货物和服务类400万元,工程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规定执行。
五、执行期限
为保持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本目录期限定为三年。
六、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及相关中央部门要求,政府采购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扶持监狱企业、中小企业发展,并新增政府采购支持贫困地区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的政策规定。
七、部门集中采购
我市取消特定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规定,要求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按照规定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事先报财政部门备案通过后实施。
八、各区共享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为减少供应商投标次数,节约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本期目录要求我市各区不仅共享本目录及标准,而且必须共享市级集采机构协议入围招标结果。
九、涉密项目采购
各单位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